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三章第四节
来源 :考试网 2019-02-18
中单元04 具体票据
【考点1】票据的分类与票据当事人(★★)(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不定选择题;2014年多选题、判断题;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判断题)
1.票据种类
《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实际结算金额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银行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该银行汇票也不得背书转让。
(3)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3.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出票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付款提示期满1个月后办理。
【考点3】商业汇票(★★★)(2013年单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2014年不定项选择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2017年单选题、多选题;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
1.基本概念
(1)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提示2】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提示3】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提示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下载更多完整讲义进入考试网校—个人中心,提前备考会更得心应手~课程详情>>立即购课>>试听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