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三章第一节
来源 :考试网 2019-02-14
中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1单元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1:支付结算概述(★)(P60)
(一)主要支付工具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提示】当银行扮演支付结算“中介机构”角色时,应当不垫款;但当银行扮演支付结算“当事人”角色时(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2015年)
A.本票
B.汇票
C.股票
D.支票
【答案】ABD
【解析】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选项ABD);(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考点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考点3:结算纪律(★)(P112)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结算纪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
B.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C.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可以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
D.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可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
【答案】A
下载更多完整讲义进入考试网校—个人中心,提前备考会更得心应手~课程详情>>立即购课>>试听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