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一章第二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10-08
中【考点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解释1】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解释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纠纷:(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2】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解释】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考点3】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考点5】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解释】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解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