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税收法律制度概述、增值税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8-03-07
中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税收法律制度概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及其分类
1.纳税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中国境内”的界定:
①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3)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案例】朱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在本案中朱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经营,因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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