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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来源 :考试网 2018-03-01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

  1.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3人以上单数)

  (2)回避制度(自行回避和请求回避)

  ①适用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②适用的情形:

  (a)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c)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3)公开审判——例外

  →应当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例外:“被告就原告”

  (a)对不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①适用范围: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③限制: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声明:资料来源考试网杨善长老师精讲班课程,禁止转载。查看完整讲义进入我的课程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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