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 :考试网 2017-08-22
中【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1)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2)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解释】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4.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解释】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2.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1)甲公司对县地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甲公司对县国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只能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省、自治区实行“市地合并”改革,采用“市管县”的体制,行政公署逐渐减少。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