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别
来源 :考试网 2016-09-27
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为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主体为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机关除受理行政违法案件以外,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范围比行政诉讼广泛。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合法性,还审查适当性。
(5)审查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行政复议相关习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税务机关为其确认征税范围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征收税款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解析】答案为ABD。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反映,或者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不包括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