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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服务期

来源 :考试网 2016-08-19

  服务期

  (1)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注意】①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②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③培训费用的数额比较大;

  ④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⑤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金问题

  ①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亦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约金。

  ②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违约金。

  ③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若“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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