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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著作权知识

来源 :考试网 2017-06-26

2017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著作权知识

  一、著作权不予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内容: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著作权限制的合理使用: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

  12、盲文出版。

  五、著作权限制的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

  1、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缩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使用在报纸、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

  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此外,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为目的;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3、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其区别在: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使用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3、法定许可使用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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