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通知
来源 :河北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5-08-27
中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成人高校:
2015年我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招生秩序,维护公平公正,确保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现将《201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试安全
成人高考属于国家教育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成人高考安全工作,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地区成人高考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和安全管理双重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问责。
试卷的安全保密是成人高考的重中之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招委〔2005〕2号),确保试卷在印制、运送、保管、流转、回收、评卷等全过程的保密安全。试卷管理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克服任何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法制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要以加强系统内部治理和监管为重点,强化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监管,强化工作人员培训和考生教育,强化考试安全设施和条件保障,强化应急预案完善和模拟演练,强化考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梳理排查近年来成人高考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加强综合治理,严肃考风考纪
各市招生委员会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制定本地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以及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危害考试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密监控并及时清除涉嫌试题泄密和考试作弊等有害信息。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成人高考要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各级各类学校有义务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考试实施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群体性作弊、替考以及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等违规行为。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严防违纪舞弊,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重点落实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报名确认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省招委文件规定,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防范有组织的大规模异地报考。严禁任何成人高校、教育培训机构、招生中介和个人组织考生跨省(区、市)到我省辖区内进行异地报考,或组织考生在我省辖区内跨市进行异地报考;二是考试入场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考生有关证件并按要求全部进行违禁物品检查;三是加强监考人员的培训,要按照《201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系统培训,使监考人员熟练掌握每个操作环节和步骤;四是充分发挥应急指挥系统和考场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考试期间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要派负责人驻守考点监控室、考区指挥平台,通过远程监控,随时巡查考场情况,发现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要严肃处理。五是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要根据成人考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成考诚信体系。通过建立考生诚信档案、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引导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要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
三、规范招生秩序,保证生源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成人高校教学质量和函授站、教学点的监管,坚决取缔不具备办学资质单位的招生资格。要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非法培训机构、中介组织或招生代理假借成人高校招生名义进行的虚假和欺诈性招生宣传、违规招生行为。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任何成人高校一律不得委托函授站、教学点、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成人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审查,严格学籍注册管理,防止冒名顶替上学。
四、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公平公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体系,完善招生信息多级公示制度。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制,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高质量完成各自信息公开任务。要推进招生信息 “十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含函授站点)、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要完善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要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对群众举报和申诉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和回应。
2015年我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除定州市、辛集市外,其他省直管县(市) 仍由原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201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一、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招生计划
1.成人高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规范、认真细致地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正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2.成人高校生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编制在各地招生专业目录(包括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阶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85%。
3.成人高校生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生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各成人高校要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严格按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成人高校应在“系统”中提供的专业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
4.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汇总分发的各成人高校在河北招生专业信息,核对和规范相关信息后于成人高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各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未经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为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专业向社会公布后,各招生院校不得随意取消、变更。
5.成人高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须经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函授站、教学点,一律不准予招生。
6.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审核备案。
7.录取时,各成人高校在不突破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根据生源情况自行调整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已公布专业的招生计划。
二、报名及志愿填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6.报考河北师范大学“以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培养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各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生必须是我省在职小学教师。
(2)所报专业应与现任教学科或拟任教学科一致(第二学历除外)。
(3)原则上任教学科为理科专业的教师不得报考文科专业。
(二)在我省务工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依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须有务工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三)在我省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有省级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四)招生学校对本校的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提出要求的,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五)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在网上报名。
(六)网上报名时间及流程
1.报名时间:8月27日至9月3日(期间每天8:00至22:00)。报名结束后不再进行补报名。
2.报名流程:考生按以下流程报名。
(1)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hebeea.edu.cn/,下同),点击首页右侧“成人高考信息服务”进入“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信息服务平台”,选择“统考生报名”,了解我省成人高考政策规定及报名办法,查询学校招生计划。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为我省成人高考唯一报名网站,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考生报名。
(2)仔细阅读并承诺遵守《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真实有效信息和志愿信息,并选择报名信息确认地点和确认时间。
贫困县考生须选择户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为报名信息确认点,否则,不享受贫困县考生照顾加分政策。
今年取消了二次填报志愿,网上报名时所填报志愿即为正式志愿,报名结束后,所填报志愿不允许修改。
(3)报名信息必须由本人填报,不允许他人代为填报。要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填报相关信息以及本人真实有效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不得填写非本人实际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否则后果考生自负。
(4)认真核对填写的各项报名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同时不符的,报名信息不予确认),无误后提交。正确记录系统给出的网上“预报名号”,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考生凭网上“预报名号”和“密码”在报名期间可再次进入报名系统修改报名信息。填报征集志愿时,仍用该“密码”登录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征集志愿系统。
为保证信息安全,密码设置要相对复杂(长度为6-16位,必须同时包含字母和数字),不要以出生日期或有规律字符作为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密码;因泄漏密码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考生本人承担。
(5)点击“网上支付”按钮,进入支付页面,按照页面的提示和要求支付考务费。考务费支付后,不允许再修改“报考层次”。未在网上支付考务费的考生不能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的,其报名无效。
报名期间未完成网上支付考务费的考生,可于9月4日(8:00-18:00)进行网上支付(期间不能进行网上报名和修改报名信息),逾期不再办理。
(七)报名信息确认工作
1.确认时间:9月7日至9月11日,逾期不再办理。
2.报名信息确认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含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要按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15年河北省成人高考报名信息确认点名单的通知》(冀教考成〔2015〕4号)选择本地区报名信息确认地点。确认点的场地、环境须满足大规模人群集中、疏散的要求,交通便利。
确认点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按《201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报名信息确认点工作手册》要求,认真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考生报名材料的归档工作。
(八)交费及退费
1.交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财综〔2014〕90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其中:
高中起点升专科(三科):考务费75元。
高中起点升本科(四科):考务费100元。
专科起点升本科(三科):考务费75元。
2. 退费程序
考生已成功进行网上支付考务费但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的可以申请退费。
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于9月13日至14日到所属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填写《退费申请单》。逾期不再受理退费申请。各市审核、汇总并于9月16日报省教育考试院复审(退费考生名单分别报成招处和信息处)。经复审通过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所交费用退还至原交费账户。
(九)志愿填报
1.考生须依据《河北省成人高等院校招生生源计划》按录取批次和科类填报志愿,并符合所填志愿的报考条件和招生范围。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本科(含专升本、高起本)层次,第二批为专科层次。每个批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学校及专业志愿。
2.报考高起本志愿的考生,还可再填报一个科类相同或科类允许兼报的高起专志愿(报考高起本艺术类(文)专业的考生,可兼报高起专文史类专业;报考高起本体育类(理)专业的考生,可兼报高起专理工类专业。反之不允许)。如本科未录取,按专科录取分数线投档录取。专科录取时按专科统考科目计算总成绩。
3.本科批、专科批一志愿录取结束后,院校如有缺额计划,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征集志愿系统”填报征集志愿。
填报征集志愿时,高中起点(含高起本、高起专,下同)艺术(文)的考生,可填报文史类专业;高中起点体育(理)的考生,可填报理工类专业。反之不允许。
本科征集志愿时间:12月8日18:00至9日18:00。
专科征集志愿时间:12月16日18:00至17日18:00。
(十)打印《准考证》
今年我省实行考生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自10月17日起,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点击首页右侧“成人高考信息服务”进入“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信息服务平台”,选择“查询系统”中“准考证查询打印”,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核对《准考证》信息无误后自行下载、打印《201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
(十一) 免试生报名及确认
1.免试入学条件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医”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
2.网上报名时间及流程
(1)报名时间: 8月27日至29日(期间每天8:00至22:00)。逾期不再补报名。
(2)报名流程:免试生按以下流程报名。
符合条件的免试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点击首页右侧“成人高考信息服务”进入“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免试生报名”,了解我省免试生政策规定及报名办法,查询学校招生计划。
仔细阅读《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免试生告知书》,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真实有效信息和志愿信息,并选择报名信息确认时间。报名信息必须由本人填报,要准确完整。不允许他人代为填报。
省属成人高校及在我省辖区内的部委属成人高校招收免试生。免试生可在上述院校中填报相应批次的一个院校及专业志愿;网上报名结束后,所填志愿不允许修改。
认真核对填写的各项报名信息,无误后提交信息,正确记录系统给出的网上“预报名号”,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凭网上“预报名号”和“密码”在报名期间可再次进入报名系统修改报名信息。
3.报名信息确认工作
(1)确认时间:8月31日至9月2日,逾期不再办理。
(2)确认地点:河北招考大厦。
(3)免试生确认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免试生按选择的确认时间,到河北招考大厦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交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报名资格审核、采集图像信息及在《河北省成人高考免试生报名信息核对表》上签名确认。报名信息须本人确认,不得由他人代替。
三、考试
(一)考试日期:10月24日、25日。
(二)考试科目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专升本招生专业所对应的考试科目按《专科起点升本科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教学〔2007〕6号文件附件三)执行。
3.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他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2015年我省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加试时间统一为10月17日、18日。成人高校必须在《河北省成人高等院校招生生源计划》中注明加试的科目、时间、地点,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专业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合格考生名单须报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凡未进行专业加试或加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为艺术、体育类专业。
4.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命题。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三)考试组织
1.考试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组织进行。全省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立考区,考点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一律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为加强管理,由省统一随机编排考场。
2.考试期间,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侨居留证》)入场。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对违纪舞弊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各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要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等4部门颁发的《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加强安全检查的通知》(冀招委〔2012〕3号)要求,对考生随身物品进行检查。
3.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考试,成人高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各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试卷的安全运送、保管、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4.各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要切实加强对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认真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执行《201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严防徇私舞弊和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评卷与成绩公布
(一)成人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各科试卷实行网上评卷。
(二)做好评卷(含扫描,下同)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安全、结果准确。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要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三)评卷人员由承担评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卷学校)提出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评卷人员以教师、教研人员为主,应符合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具有本科以上文化水平的现任教师;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成人高考等要求,其队伍相对稳定。
(四)评卷学校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和学科领导小组。评卷学校要按照评卷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科学合理制订各学科评分细则,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评卷学校要选聘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答卷评阅管理经验且具有副高职以上的专家或教师与省教育考试院共同组成质量检查组,负责答卷评阅质量控制。对评卷差错多的学科,省教育考试院将责令重评。评卷结束后,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五)加强安全保密。评卷期间,未经批准,不准发布与评卷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地;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做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做答情况。
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考生成绩保存期为长期。
(六)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不对考生查卷。考生对统考科目成绩有异议可申请成绩复核,考生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只对主观题的错判、漏判、积分错误予以更正,评卷宽严不在复核范畴。凡对统考科目成绩有疑问考生,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所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办理成绩复核申请手续。成绩复核结果由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通知考生。
五、录取
(一)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于12月初开始。
(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时,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同时,各招生院校也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我省的招生规模分考试科类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录取时,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招生学校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审核录取。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其中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河北师范大学小学教师本科班各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五)照顾加分政策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考生。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年满25周岁(1990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
(9)贫困县考生。
贫困县名单:
石家庄: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
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
邯 郸:大名县、魏 县、广平县、馆陶县、鸡泽县、肥乡县、涉 县
邢 台:广宗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平乡县、威 县、内丘县、临西县、南和县、任 县
保 定:阜平县、唐 县、涞源县、顺平县、博野县、易 县、曲阳县、涞水县、望都县
张家口: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 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涿鹿县、宣化县
承 德:平泉县 、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县、承德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沧 州: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 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光县、吴桥县、肃宁县
衡 水: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故城县、枣强县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须出具《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六)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系统”在网上进行分省计划的调整。
(七)招生学校按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信息公开公示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七、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八、招生经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财综〔2014〕90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校每录取一名学生,向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缴纳招生费50元。
九、其他
(一)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二)本规定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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