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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试题: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1-07-11

 2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A.5000元

  B.7500元

  C.10000元

  D.1250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最主要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元,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评注】应对定金及其定金的效力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应注意掌握定金罚则。

  22[.单选题]债权让与是指()。

  A.债的客体的变更

  B.债的标的的变更

  C.债的内容的变更

  D.债的主体的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可见,债权让与应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3[.单选题]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是()。

  A.结婚

  B.遗赠

  C.合伙解散

  D.企业法人合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本题涉及的是法人的合并。根据主体的继承性原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选项D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24[.单选题]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

  25[.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时,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乙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混同

  D.免除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其中,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可见,选项C符合题意,因此排除了选项A、B和D。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故选项C正确

  26[.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收养协议

  B.委托协议

  C.商标权转让协议

  D.肖像使用许可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排除其他选项。

  2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A.委托协议

  B.离婚协议

  C.收养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该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不予调整的范围,因此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2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租赁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本题中选项A、C、D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生效,无须交付标的物,因此选项A、C、D都属于诺成性合同,被排除;而保管合同是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上,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29[.单选题]甲到乙家做客,对乙家的一幅画很感兴趣。乙表示,若甲喜欢,可以5000元卖给甲。甲不置可否。甲回家想了一夜,决定买下该画。第二天,甲便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画,但乙反悔。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属于()。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迟到的承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本题中,甲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为要约,故选项A是正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迟到的承诺是逾期的承诺,即作出的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可见本题中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承诺和迟到的承诺。因而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

  30[.单选题]甲公司通过寄信方式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该要约生效时间为()。

  A.甲公司完成要约时

  B.甲公司发出要约时

  C.乙公司了解要约内容时

  D.要约到达乙公司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1[.单选题]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A公司于I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A.11月5日

  B.1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8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32[.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

  A.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B.按照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解释

  C.按照商业惯例解释

  D.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因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本题中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熟记。

  33[.单选题]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A.应继续履行

  B.自动解除

  C.应中止

  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本题中张某曾是厂长,在其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是某化工厂,不能因为厂长被免职就免除其在任时签订的合同的履行责任。厂长虽然换了,但法人没有变,还是原法人,因此该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故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4[.单选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 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永久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可直接得出结论: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选项A、B、C。

  35[.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乙享有的这种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的事实属于该情形,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由此排除其他选项36[.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造成货物毁损。货物的毁损应()。

  A.由卖方承担

  B.由买方承担

  C.主要由卖方承担,买方适当承担

  D.主要由买方承担,卖方适当承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此时货物已经交付,所以货物的毁损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37[.单选题]甲租给乙一套住房,口头约定租期1年。后双方因租赁期限发生争议。依据《合同法》,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A.6个月

  B.8个月

  C.1年

  D.不定期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甲租给乙住房一套,租期1年,超过6个月,应该用书面形式合同,但甲乙未用。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D为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38[.单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遗赠扶养协议

  D.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效力只有租赁物使用权的转移,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由上可知,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便是,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买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效果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果是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应按照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财产的赠与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故本题中选项D正确,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39[.问答题]

  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40[.问答题]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损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之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已经交付王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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