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2018年青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通知
来源 :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8-08-25
中关于2018年度青海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消防局将共同开展我省2018年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及范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见附件2),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三、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
(一)网上报名方式: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考生须登陆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个人报名信息。报名具体操作步骤及报名费缴纳详见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注意:报考人员在注册信息之前先下载照片处理器,报名照片经过工具处理后将自动审核,请考生务必先下载!***点此下载***
(二)网上报名时间:9月11日9时至9月20日24时
由此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8青海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入口
(三)网上缴费时间:9月11日9时至9月23日24时
四、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时间:9月11日9时至9月21日18时(中午休息1小时)联系电话:0971-8818075。
(二)资格审核方式:集中审核。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全部报名人员资料统一整理收集后到资格审核地点进行集中审核。(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资格审核资料将不予受理)
(三)资格审核资料:
1.报考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报考人员相关学历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报考人员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原件(附件4)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复印件(1份);
4.报名表(1份,由考生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
(四)注意事项
在2016、2017年度已经通过考试资格审核的考生,本次网上报名后,将自动显示资格审核通过,不必再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准考证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打印。资格审核时不受理他人代办现场资格审核事宜。
五、考试时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2018年11月10日、11日
附件: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4.工作年限证明
5.资格审核说明
附件1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附件2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附件3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
专业名称(98版) |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
工学类相关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工 作 年 限 证 明
兹证明 是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 ,工作性质为(正式制、合同制、临时制、其他) 。自 年 月至 年 月(共计 年)在我单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资格审核说明
一、身份证、学历证书
必须携带原件送审,复印时请将原件用复印机直接复印,不得自行改变尺寸,扫描件、照片打印等形式均视为无效;身份证复印件须将正反两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人像、文字信息及纹理须清晰可见。证书复印件须将带有姓名、编号、照片等信息的内页,竖向排列,复印在A4纸同一面。
二、工作年限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作证明需明确工作年限和消防专业年限,如现有单位年限不足,需补齐前一家单位工作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复印机直接复印,不得自行改变尺寸,扫描件、照片打印等形式均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
报考人员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对报考人员的聘用文件复印件,复印时请将原件用复印机直接复印,不得自行改变尺寸,扫描件、照片打印等形式均视为无效。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表
个人承诺栏由考生本人签名,单位意见栏须盖单位公章,公章文字与所填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合同章、财务章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印章视为无效。条形码需打印完整,无法显示时应更换浏览器重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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