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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三篇第八章第四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3-12

第四节 系统设计参数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的,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数据。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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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一般规定与全淹没式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防护区不超8个。超过5个或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正常状态,灭火剂100%备份。

  备用应能互切。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3。

  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喷头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知识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与预制灭火装置

  一、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着火部位是平面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采用体积法。

  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其干粉输送速率和相应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干粉输送速率确定。

  (3)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N×Qi×t

  式中:N——喷头数量;

  Qi——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kg/s);按产品样本取值。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V1×qv×t

  qv=0.04-0.006Ap×At

  式中: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

  qv——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kg/s/m3);

  Ap——在假定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面积(m2);

  At——假定封闭罩的侧面围封面面积(m2)。

  (3)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

  二、预制灭火装置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一个区宜用一套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同时启动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清扫管网内残存干粉所需清扫气体量,可按10倍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选取;瓶装清扫气体应单独储存;清扫工作应在48h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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