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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精讲:第五篇第二章第五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8-04

第五节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大大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火灾危险性。

  一、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是影响人员疏散以及影响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一般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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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发现和判定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火灾隐患有的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建筑物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锁或封堵,消防设施缺损瘫痪等;有的则无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漠视消防法律法规,轻视消防安全工作,缺乏消防安全常识,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等。从时间来看,有的是先天历史遗留下来,有的是后天形成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单位通过以下方面的检查,排查火灾隐患:

  (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五)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六)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七)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八)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十)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十二)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具体方法详见《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

  (一)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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