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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综合能力》教材精讲:第三篇第十三章第三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1-31

第三节 系统检测与维护

  一、系统检测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检测项目

  4)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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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具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三)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检测项目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

  9)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四)应急照明控制器检测项目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4)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用、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教材更正:【第266页】将(四)应急照明控制器检测项目5)应急照明控制器……2h中的“2h”改为“3h”。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6.3.7.5

  6)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五)系统功能检测项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4)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六)系统供配电检查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3)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5)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m2,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m。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1)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应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供电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1)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1)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

  2)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个。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1)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A。

  3)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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