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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章节讲义:第八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5-08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节 贷款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的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此外,还具有下列限制:

  国家机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医院和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

  2.保证人评价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4)保证率的计算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5)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

  二、贷款保证风险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3)虚假担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称的公司向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基层单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担保,借款和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这样的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4)公司互保

  公司互保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被禁止,但银行也必须小心对待。因为互保企业,只要其中一方出问题被其他银行追诉,另一方可能由于承担保证责任而出现问题。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办理一笔保证贷款通常需要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银行方面需要核对签字与印章。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因此,就一笔保证贷款而言,如果逾期时间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而贷款银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同样,就保证责任而言,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应依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规定的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成的签字。

  ②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授权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⑤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

  ⑥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查。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

  (2)签订好保证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

  ②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额内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③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尤其是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3)贷后管理: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银担业务合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管理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2.银担业务合作及其风险防范

  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

  近年来,为了促进银担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防范相关风险,监管部门将银担合作中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要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经营等情况及实际偿债能力的分析,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要加强贷款“三查”,特别是贷后管理,落实贷款新规,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规定,防止贷款被挪用、占用。

  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时,应对股东背景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予以重点关注,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资本金不实、关联交易、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等问题可能对银行贷款造成的风险。银行要切实强化内部员工约束,防范其利用工作便利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法违规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和不尽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签订,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但是不可以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C.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D.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
  E.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签订好保证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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