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个人理财考点解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4
中第三节 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客户通过不同的理财渠道接触到理财产品的信息。站在银行和理财师的角度,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关于这一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二、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及相关要求
1.理财产品和客户分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化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2.风险评化的方式和频率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 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佑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三、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禁止性规定
理财师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营销人员,不得因为营销指标的压力,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2.不同销售渠道的行为规范
随着渠道的不断丰富,理财产品可通过传统柜台以及网银、电话等离柜式渠道进行销售,理财师需了解各类销售渠道不同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