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02
中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股东承担责任范围和形式 |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
是否公开发行是否允许自由转让 |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
信用基础 |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
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 |
母公司和子公司 |
内部管辖关系 |
总公司、分公司 |
国籍 |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
二、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四、公司组织结构
1 .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会还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
2 . 董事会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
3 . 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
4.公司经理
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公司终止制度
1 . 公司破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 . 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鳃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第三节 信托法律制度(新增)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可变更条件: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特性:
完全有价证券、 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二、票据功能
l 汇兑功能:异地支付能力。
l 支付与结算功能
l 融资作用:票据贴现
l 替代货币作用
信用作用
三、票据行为
(一)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二)种类
出票:出票人依据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行为,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背书: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保证: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四、票据权利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和无重大过失情况下,支付对价取得)和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应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保全: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二)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三)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