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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银行管理复习资料:主要经济体银行监管改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22

  二、主要经济体银行监管改革

  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积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改革监管体制,制定新的监管标准,力求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更好地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

  (一)美国

  2010年7月2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力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填补旧体制的监管漏洞,提升监管有效性。银行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

  2.扩充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能。

  3.扩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权。

  4.新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

  5.撤销了储贷监管署(OTS),并将相关监管权转移给其他监管者。

  6.制定并实施“沃尔克规则”。

  (二)英国

  危机前,英国采取的是“三头监管体制”,即: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FSA)和英国财政部。由于这种割裂的“三头监管体制”未能有效发挥监管职能,暴露出宏观审慎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监管工具、不能有效实现对破产银行有序清算等问题,受到了广泛的批评。针对上述监管缺陷,英国政府开始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1.新成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

  2.新设立审慎监管局(PRA)。

  3.新成立金融行为管理局(FCA)。

  4.银行体制改革。

  (三)欧盟

  从2011年1月起,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欧洲银行业监管局(EBA)、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和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EIOPA)等四家欧盟监管机构宣告成立并正式运转,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强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在上述机构中,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和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三家机构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微观审慎监管,统称为欧洲监管当局(ESAs)。但三家机构对单个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并无直接的监管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将继续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并保留了大部分现有的监管权力。

  随着欧债危机的不断演变,银行危机突破了国家界限,从欧洲层面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变得非常重要。为此,2012年9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设立欧洲单一监管机制(SSM)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则上,欧洲央行(ECB)将被赋予最为广泛的监管权力,从2014年开始对欧元区成员国近6000家银行行使监管权。在监管职责的划分上,根据一家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欧洲央行负责对所有重要银行进行直接监管;非重要银行则主要由各国监管当局直接进行监管,但各国监管当局要按照ECB总的指导原则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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