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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知识点精选题(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04

  单项选择题

  第1题:[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 )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A、安全

  B、事故

  C、煤矿安全生产

  D、煤矿及非煤矿山事故

  答案:C

  答案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题:[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

  A、煤矿企业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D、矿长

  答案:A

  答案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3题:[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A、2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

  B、2个月内5次或者4次以上

  C、1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

  D、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

  答案:D

  答案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4题:[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 )的罚款。

  A、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答案:C

  答案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题:[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 )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A、3日

  B、6日

  C、2日

  D、5日

  答案:A

  答案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第6题:[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A、60日

  B、30日

  C、15日

  D、10日

  答案:A

  答案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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