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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六章第十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5

第一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大纲要求:分析建设项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有关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的职权划分(四个方面)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没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需要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认证的内容。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第十条)

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权限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逮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国家对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汁实行备案管理。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试运行的规定(三方面)

1、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的,应当在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没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备案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其他建设项目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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