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六章第九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5
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大纲要求: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第七条)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分为综合应急顶案、专项应急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预案的衔接及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立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的备案
1、政府部门预案的备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
(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的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应急预案的演练(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预案的修订(第二十九、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顶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