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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六章第七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2

  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大纲要求:分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审查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天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 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对具有下列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问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厂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 m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提供的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除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备案的建设工进行抽查。

  1、申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

  2、备案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样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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