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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生产法知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18

  五、安全评价业务活动

  (一)依法开展评价活动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签订委托评价合同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回避制度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四)评价收费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有三种方式: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二是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遵守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三是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评价规范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3.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4.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6.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7.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8.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9.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评价机构内部管理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重新评价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八)跨省业务管理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九)评价人员继续教育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十)行业自律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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