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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生产法知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13

  四、资质事项变更

  (一)增加业务范围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同申办资质的程序。

  (二)证书遗失补发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三)证书有效期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四)证书变更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2.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五)资质注销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2.被依法终止的。

  3.自行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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