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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生产法知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13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大纲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掌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守程序,分析安全评价活动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分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要点:

  1、安全评价资质

  2、取得资质的条件

  3、资质的审批、变更

  4、法律责任

  5、适用范围

  6、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9、责任追究

  内容讲解: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修订《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10月20日制定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甲、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包括安全评价资质申报审核程序、相关技术标准、运行规则等,配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实践证明,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是,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首先是安全评价人员的从业资格被纳人国家职业资格管理范围。《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8年2月29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板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公布施行了安全评价师的职业标准,将安全评价师定义为: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师根据专业能力由低到高共设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三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同时对安全评价师的申报条件、职业功能、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相关知识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原《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中介技术组织,构建安全评价中介技术服务体系,强化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服务水平,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申请资质许可,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后,在相应的许可范围内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机构的资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技术人员的数量、专业范围以及设备仪器等条件,划分甲、两种。不同等级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及专业人员、装备要求不同。《安全评价机构管规定》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第一类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评价业务范围是: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二)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三)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有: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

  为了保证安全评价机构公正、公平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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