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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二章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化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19

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义

  ◆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创造人的安全环境,规范人的安全行为,使人——机——环

  达到最佳统一,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目的。其核心是人——即企业的每个员工。

  建立和保持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评定和监督

  ◆ 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

  (一)目标

  ◆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投入

  ◆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 投入资金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对后果负责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五)教育培训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六)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施。

  ◆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七)作业安全

  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措施的落实。

  2.作业行为管理

  ◆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3.安全警示标志

  ◆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 94-2008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4.相关方管理

  ◆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变更管理

  ◆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 1.排查前提及依据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

  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2.排查范围与方法

  ◆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3.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

  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十)职业健康

  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3.职业危害申报

  ◆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十一)应急救援

  1.应急机构和队伍

  ◆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应急演练

  ◆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

  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事故救援

  ◆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事故报告

  ◆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2.事故调查和处理

  ◆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案例8】

  ◆ 某县个体户王某,见本村附近河流上营运的客运渡轮公司的生意红火,十分眼馋。急于发财的王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便将自己平时用于捕鱼的一艘木船稍加改造,加了几个木凳,以低于渡轮公司50%的价格招揽生意。附近村民贪图便宜,纷纷乘坐王某的“客船”,一艘本来最多装15个人的木船,经常是满载30多名村民在河上行过。

  ◆ 有一次因为载员过多,船尚未离岸,船体即发生严重倾斜,但王某只是让几个人下船,便又继续开船了。村中不少居民就此事向县港航监督机构反映,希望他们予以查处,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县港航监督机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准备作出处理。王某闻讯后,向主管此事的一位科长送去1000元现金,事情不了了之。后虽经群众多次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

  ◆ 某日,王某又驾着满载30多名乘客的木船出发了,行至河中心,一名乘客忽然大叫“钱包掉河里了”,引起船上骚动。由于严重超载,导致船颠覆,乘客全部落水。由于船上无救生设备,造成24人死亡,生还仅10多人,王某侥幸逃生。

[答疑编号505347020101]

  ◆ 【评析】

  ◆ 这是一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接到举报后不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的案件。

  ◆ 《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来说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打击的重点。对此类情况,无论是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还是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有关部门都应当立即对其予以取缔,并依法作出处理,包括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上客运活动,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的。经村民举报后,县港航监督机构本应将其立即取缔,并作出处理,但因该部门的一名主管人员接受贿赂,徇私枉法,致使王某未受到任何处理,继续非法从事有关活动,最终酿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因此,该县港航监督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主管的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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