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药学综合知识》讲义:第二单元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31
中第三节 处方审核
处方书写要求 |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 |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 |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 |
5、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 |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 |
7、中药饮片按君、臣、佐、使的顺序,调剂煎煮药品右上方加括号,产地炮制药名前 | |
8、一般按说明书中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 |
9、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 |
10、开具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 |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 | |
1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CFDA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 |
13、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名称中英文,用法中英拉丁文或缩写体 | |
14、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字 | |
15、一般≤7日量;急诊≤3日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 |
16、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生为患者开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CADN)。
★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一药一名,避免重复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