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事考试网2016年东莞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 :东莞人事考试网 2016-07-14
中东莞人事考试网2016年东莞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关于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考〔2016〕25号)精神,现就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试题题型 | |
10月15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
10月16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客观题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客观题 |
二、考试地点
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执行。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全科(四科)报考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精神,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界定,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指在涉药单位从事药品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人员的工作。
四、报名和报考流程
(一)报名
该项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或报名登陆界面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6年7月15日9:00-8月5日17:00。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点击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6年执业药师报名入口
(二)报考流程
1.用户注册和信息填报。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本人联系电话必须填写),并签订《考生报考承诺书》(附件2)以及填写《工作简历表》(附件3)。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审核不合格的,责任自负。
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属于东莞市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东莞市报名点, 考生按单位属地原则报名。
2.报名信息修改。考生如要进行信息修改,按照规定,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个人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需先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方可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修改成功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则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接收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考生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考试且有科目合格的,请认真核对档案号是否与上年度一致,如不一致,则无法滚动计算成绩。出现该种情形时,考生可在缴费前联系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要求修改;考试结束后,再提出档案号信息修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予受理。
3.电子照片上传。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除存档外,还将用于制作准考证和证书,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考试合格后,考生无需再次提交纸质照片。
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请先在报名网站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并对照片进行处理,然后将审核通过(转换后)的照片上传。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转换后的照片小于15k。
4.报名表打印。考生完成信息填报、照片上传和报名信息确认后,请下载并打印《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4,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由于是全国统一网报系统,系统将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5.缴费。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在网上缴费前,务必再次确认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等报考信息,否则责任自负。
支付前请仔细校对自己的报考科目,缴费确认后,费用自动汇入国库指定账户,一律不予办理退考、退费。
特殊情况要求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请在报名期间及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我办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6.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将《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盖章并妥善保管,待该项考试预合格成绩公布后,再交由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复审。领取证书时,再一并领取《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并交由相关部门存于个人档案。
五、准考证打印和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16年10月10日 9:00-10月14日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凭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准考证方能参加考试。
(二)考试
1.该项考试全省实行封闭式管理,即考试开始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踩点,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2.省直考区考生考试使用的文具(包括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和考室挂钟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只需携带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准考证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表、手机、耳机、电子笔和其他电子设备。地市考区的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六、成绩公布和成绩复核
(一)成绩公布及合格标准划定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6年12月16日前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二)成绩复核
考生对个人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
考生资格审核全省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考试机构资格复核的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复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日,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接收考生材料并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提交复核材料(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5)。请广大考生密切留意网上公告和所在地考试机构通知。
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6),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要求,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东莞市报名点证书发放工作由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通过资格复核,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药学、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认定,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教材购买方式:教材购买入口:中华考试书店(http://book.examw.com/yaoshi/),联系电话:4000-525-585。
点击查看>>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教材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本科、高职高专、中职中专)
2. 考生报考承诺书
3. 工作简历表
4. 考试报名表
5.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6. 代办委托书
附件1-1: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2 |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部分)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701 |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1 |
药学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3 |
药物制剂 |
100703TK |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100704T |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100705T |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100706T |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100707T |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801 |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2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3T |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5W |
藏药学 |
100804T |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1W |
蒙药学 |
100805T |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1-2: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3 |
生化与药品大类 |
5301 |
生物技术类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2 |
化工技术类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303 |
制药技术类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5304 |
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63 |
医药卫生大类 |
6301 |
临床医学类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302 |
护理类 |
630201 |
护理 |
6303 |
药学类 |
630301 |
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304 |
医学技术类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
执行。
附件1-3: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2:
考生报考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该项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报考和复核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逾期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保证持真实、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遵守考场秩序和考场规则;如有违法、违纪、违规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自愿服从处理,接受处理决定;
5.本人已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期:
附件3:
工作简历表
姓名: ,身份证号: ,现报考
考试,从事专业工作共 年,工作简历如下:
起止年月 |
单位名称 |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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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考生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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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考生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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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考生类型: 档案号: 报名地市: 报名时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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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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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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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具处理 后的照片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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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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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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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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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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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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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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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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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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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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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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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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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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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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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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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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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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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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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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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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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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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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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考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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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诺,以上报考信息真实正确,符合报考条件,自觉履行本网站的办理协议,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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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条形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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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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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5: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
3.工作简历表一份(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附件6:
代办委托书
职称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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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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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办 资 格 审 核 理 由 |
本人参加 考试已通过,因 ,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复核。现委托代办人带齐本人所需证件、材料前往你局(中心)办理,本人承诺在1月内( 年 月 日前)由本人带自身证件和有关材料再到你局(中心)现场复审,特此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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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